网络服务提供者窃取信息将受罚 最高100万元

2018年04月07日 12538次浏览
昨日,记者从公安部官网注意到,公安部近日就《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拟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

 

重点监督两年内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单位

 

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网络安全责任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即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规定,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征求意见稿,在国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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