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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1282)是中国人力资源服务商中智旗下公司。关爱通在员工福利、激励、企业文化建设及相关人力资源预算管理领域,专业从事资源整合、平台开发和外包服务。自2007年起,关爱通已陆续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及南京设立分支机构,拥有500余人的专业团队,服务客户超21000家,覆盖员工超950万人,是国内具有知名度及影响力的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中智关爱通】新员工入职应关注的涉税事项

2023年05月15日 14736次浏览
01、新入职员工体检费用支出
因新员工体检取得的医疗收费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医疗收费票据属于财政票据,因此,符合规定的医疗收费票据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 73号) 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02、为新员工定制工装的支出

企业为新员工定制的工装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吗?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

03、为新员工提供住宿服务

我公司专门租赁了1栋公寓楼用于解决新员工住宿问题,因租房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稅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稅额中全额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稅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稅〔2016〕 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稅》(财税 〔2017〕 90号)第一条

04、新员工职工教育培训支出

针对新员工教育培训发生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吗?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以下行业相关培训支出还可以享受全额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动漫产业
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核力发电企业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

航空企业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05、新入职员工个税预扣预缴问题

对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新员工,个税该如何预扣预缴?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末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第四条

转自:中智股份,来源:中智薪税